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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开发商不得代收代交维修金
信息来源:常州日报   2015/1/6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可以代收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去年发布的《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和暂缓先行交存条件等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通知》中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足额交存至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交。若购房人未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从新房交付办理产权证明之间有一段时间,以往一般都由开发企业先代收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去年,我市曾接连发生开发企业挪用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事件,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物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代收代交的方式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性上缺乏保障,“改由业主自行缴纳能有效地保证业主所缴纳的费用进入专用账户,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市区有4个网点可供业主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同时,对于集中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市物业管理中心也会安排工作人员统一上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不得代收代交,但仍可先行垫付专项维修资金,开具统一的专用发票后再依据发票数额向业主统一收取。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后所获得的票据一定是同时盖由省财政厅监制并盖有市物业管理中心的公章的票据。

  对于由开发企业先行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况,《通知》中也予以了明确说明。

  今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备案销售率(按面积计算,含住宅和非住宅。项目分期交付的,备案销售率分期计算。下同)低于80%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尚未售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可暂缓先行交存。其中暂缓缴存的年限为2年。

  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项目备案销售率达到80%或销售满2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先行交存项目中尚未售出和尚未交付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

  相关负责人说,一旦开发企业无法全资垫付尚未售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则会影响到需要交付的业主办理房产证,“分期先行交存可以保证已经交付的业主顺利办理相关的证件。”

  他同时表示,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先行交存维修资金,也将评价作为项目后续销售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物管轩狄佳倩黄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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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北区珠江路128号二楼)85127193

  戚区房屋权属交易中心(戚区成济路15号)8838507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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