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常州物协。英文名称:CH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Z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市从事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倡导行业诚信自律,规范物业管理执业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推动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而不懈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
(四)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杂志、信息、简报;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
(三)会员入会审核批准一季度一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违章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其暂停会员资格或者给予停止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停止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物业管理行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从业履历和信用记录;
(四)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排名先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会费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会费2500元。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按标准一次性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1日第七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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